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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指的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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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指的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通一律师回答:

新《安全生产法》是指2021年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其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司法实务中,由于企业存在不同的组织形式,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作如下简单区分:(1)一般的公司制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2)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能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3)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4)在一定条件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也可能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而成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由此可见,主要负责人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实质性要件,应当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应当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应当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