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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情况下,买方能否以要求卖方返还款项,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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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情况下,买方能否以要求卖方返还款项,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通一律师回答:

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起诉要求支付金钱的内容。在合同解除要求返还已付款项或者承担违约金时,该付款义务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所以不能根据该规定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只能向被告方所在法院起诉。